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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9章 開庭,百姓震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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馮如學車,一刻都等不了。

只是高巖正緊鑼密鼓的測試呢。

“淨添亂。”高巖說:“官人答應,只要造出此車,便允我爲其命名。”

馮如腆着臉:“高廠備,八月蟹肥,我請你喫蟹。”

高巖:“啊......tui!蝦蟹性寒,我食之腹脹。

馮如好說歹說,高巖這才答應讓他試駕。

馮如的確學的很快,沒過半小時,已經能開着裝了一車河沙的四不像到役廠卸沙。

魏繼祥見了問:“何時能給我們役廠配自走車?”

馮如看向副駕駛。

副駕駛是軍工廠的陪同人員。

高巖是不放心讓馮如自己駕駛的。

陪同人員撓頭:“魏廠備,自走車要率先供應膠州。高廠備說了,等將來咱們能採石油,方可普及自走車。”

魏繼祥知道,膠州那一塊目前由他的族兄魏承祚負責。

於是愀然不樂。

自走車運貨,一車頂五牛車。

拉的多,走的快,卸的快,還不必停歇。

馮如一趟趟的給役廠拉物料,不亦樂乎。

精力充沛的可怕。

而在文登法院,正進行一場行政附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

訴訟主體爲:

審判主體——是文登縣法院合議庭,由三個法官組成,其中一人爲文登典吏關鶴。

無迴避情形,遵循獨立審判原則,不受衙門、地方宗族幹涉。

因爲關鶴是張榕手下,所以關鶴不能是審判官。

原告——於應衝父親,按照地方補充民法的親屬權規定爲唯一賠償請求權主體,委託文登縣在冊狀師爲訴訟代理人,享有舉證、辯論,上訴等全部訴訟權利。

被告———文登縣衙門,因爲衙門是執法行爲的行政主體,法定代表人爲文登主簿張榕,而訴訟代理人是縣衙承發房主事侯靜雯。

被告二——三員涉事法警,他們屬於共同主體。

第三人一一參與抗捕的存活家丁四人,包括重傷的一人。

其他參與者——書記員,非涉事值庭法警,鑑定人和證人。

其他參與者——如意房經濟與民生辦公室主任劉國卿和如意房的合規審查法律顧問。

張榕也來了。

然後是陪審團和圍觀百姓。

圍觀者有的有坐席,沒有的只能在法院外看熱鬧,但是有專人講述裏面發生的情況。

訴訟模式爲對抗式訴訟模式,原被告平等對抗,法院居中裁判。

前面,於氏報官打官司,法院審查後立案受理。

爾後被告舉證,第三人舉證,法院依職權取證,證據交換。

之後是在開庭前進行庭審準備,法院組成合議庭。

告知雙方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,因爲其中一個法官關鶴與被告衙門有利益關係,於氏可以申請回避。

但是不知爲何他們沒有申請。

文登法院開庭速度極快,舉證期滿立刻開庭,向訴訟參與人送達傳票,並且在公告欄張貼開庭公告。

開庭公告上,詳細的記明案號,當事人,開庭時間,和公開審理。

審判長不是文登人,是從上調來的。

審判長穿着法庭特製袍服,高居上位,正坐中央,如天平支撐點。

他猛地一拍驚堂木,宣告:“僅此辯論,圍繞本案爭議焦點,各方依次陳詞,不得旁引無關,不得相互詰難,辯詞需據法據證,違者止言。每方首輪發言最多一刻鐘,二輪、三輪最多各五分鐘,三輪辯論後無新意見則辯論終

止。”

說着,審判長掏出懷錶,與牆上掛着的鐘表對了對時間,再拍驚堂木:“原告方!”

這種法庭倒也新鮮。

只是張榕的臉色不怎麼好看。

他知道法院,知道流程,但想不通,正八經的抓捕人,怎麼還能被告?

衙門還能被告?

偏偏這又是合法的。

原告方於氏狀師起身:“啓稟審判長、兩位審判員,本案無爭議事實已由法庭調查固定——捕令合法、家丁持械抗捕、法警未用非致命武力、未發有效警告即開銃,射擊致命部位致四死一重傷,且無任何法警受傷、無即刻致

命危險發生。此節有現場勘驗筆錄,屍檢鑑定,目擊者證言爲證,鐵證如山。

依地方民法——執法通則所定比例原則,武力升級原則,執法者捕人,當循口諭警告、械具約束、非致命武力制控,致命武力兜底之序,致命武力唯可施於自身或他人遇即刻身死之險之時。今法警跳級用銃,無警告、無棍械

制控,直接射殺,是爲程序違法;家丁雖持冷械抗捕,然人數與法警相當,無火器,未對法警造成現實致命危險,法警竟射擊軀幹、頭部,是爲實體違法,武力使用遠超抓捕所需之必要限度。

被告法警所提緊急避險,依地方民法,避險需滿足危險正在發生、無其他避險途徑、避險損害小於所保利益,今法警可撤退求援,可借地形制控,非別無選擇,且射殺四人,損害遠大於抓捕之益,緊急避險不成立。

文登縣衙門爲執法主體,法警系職務行爲,理當認定行政違法。涉事法警主觀有過失,客觀致死亡結果,當定過失致人死亡罪;民事賠償部分,被告方過錯爲主,雖家丁有抗捕之過,然僅可輕微減責,懇請法庭依此裁判。”

陪審團的地方縉紳、耆老和聽審的百姓都有些發懵。

這還真特麼的狀告衙門?

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了。

大水泊於氏怎麼敢?

法院又怎麼會受理這種案件呢?

自古以來,民不與官鬥。

這文登縣法院當真算得上開天闢地。

衙門方代理人是文登承發房主事侯靜雯。

因爲他熟讀《大明律》。

侯靜雯起身:“啓稟合議庭,本縣衙門對本次抓捕致人員傷亡深表惋惜,然有三端需向法庭陳明。

其一,於應衝接捕令而拒捕,率家丁持械抗捕,已違《大明律·捕亡律》——罪人拒捕,捕者得格殺之規,此爲本案起因,於氏一方系先違法律。

其二,法警系奉法院捕令執行公務,執法主體合法、實體基礎合法,僅在武力使用環節有程序瑕疵,非全然行政違法,不可將程序瑕疵等同於整體違法。

其三,地方民法之比例原則、武力升級原則,當與《大明律》相銜接,《大明律》明定罪人拒捕可格殺,法警係爲執行捕令,雖方式有失,然初衷爲履職,非故意加害。

民事賠償部分,本縣衙門認可職務行爲之賠償責任,然於應衝及家丁主動抗捕,過錯顯著,非僅輕微過失,懇請法庭依過失相抵原則,減輕本縣五成賠償責任;刑事部分,法警系履職中過失,懇請法庭考量其執法初衷,從輕

量刑。”

張榕詫異的看了一眼侯靜雯。

第一沒想到侯靜雯竟然如此適應法庭程序。

第二沒想到侯靜雯竟然答應賠償。

張榕皺眉。

而陪審團和觀衆席已經譁然。

我焯......

衙門竟然說要給於氏賠償?

這是真的麼?

這簡直讓人大開眼界。

當狀師找到於氏的時候,於氏是很沮喪的。

他們也是覺得民不與官鬥。

他們和文登縣衙對抗,是沒有勝算的。

結果衙門竟然服軟?

其實就連於氏的狀師也沒想到會這樣。

審判長拍驚堂木:“肅靜。現在,由被告涉事法警方發言。”

法警委託的狀師,顯然火候差了些:“啓稟合議庭,三名法警系奉令抓捕,至大水泊於氏居所,於應衝非但不伏,反而喝令家丁持棍棒圍堵,法警三人被圍,雖未即時受傷,然已身陷險境,此爲現實危險。法警倉促間開銃,

非有意射殺致命部位,實乃情急之下的自衛之舉,符合緊急避險之要義。

且法警開銃前曾口呼“束手就擒,已履行警告義務,非原告所言‘無警告,唯無書面記錄、無旁人佐證而已。法警主觀無過失,系意外事件,而非過失致人死亡。即便認定過失,亦爲輕微過失,懇請法庭免予刑事處罰,或僅

判罰金、緩刑。”

觀衆席竊竊私語。

這可精彩了。

似乎涉事法警也不服氣。

然後是第三方,也就是幾個家丁委託的狀師。

這狀師言辭便顯得卑微:“啓稟合議庭,本案中家丁確有持械抗捕之行爲,此節不持異議,願擔妨害公務之責。然家丁協助於應衝抗捕,系因法警至居所後,未明示捕令,未宣口諭,直接上前拿人,家丁一時驚懼,又受於應

衝喝令,方有反抗之舉,非主動尋釁。

且法警未發警告即開銃,家丁猝不及防,致三人殞命,一人重傷,法警之過遠大於家丁。懇請法庭考量家丁被脅迫抗捕、無傷人故意之情節,對存活家丁免予自由,僅判罰金。民事賠償部分,家丁系從犯,不應承擔連帶賠

償責任。

觀衆低呼精彩。

可也有人認真待之,認爲這場判決,關乎百姓未來。

這些人頭腦比較清醒。

張榕也是滿臉慎重。

這場官司之後,代表衙門行事不能肆無忌憚了。

必須依照法律行事。

接下來進行二輪辯論。

原告方狀師說:“被告衙門引《大明律》——罪人拒捕,捕者得格殺之。然地方民法已明定——格殺之權僅適用於罪人持火器,率衆數十人捕,或捕者身陷必死之境。於應衝一方無火器,僅數人家丁,不符合格殺之要件,

《大明律》之籠統規定,當依地方補充法細化適用,而非直接援引。被告法警所言口呼警告,無任何證據佐證,目擊者均證法警直接開銃,所謂警告系憑空捏造。法警被圍卻未受傷,可見危險並非即刻,何來情急自衛?”

侯靜雯側耳細聽,額頭微微冒汗。

這些職業狀師有些難纏。

他起身:“地方民法系《大明律》之補充,非替代,豈能以補充法否定根本法?‘格殺之權”本爲捕者自保之權,若需限定‘火器、數十人,則捕者身處險境時無以自保,有違立法本意。原告方一味苛責法警程序,卻忽視於應衝

拒捕之重罪,本末倒置。”

話雖如此,但侯靜雯心知肚明,趙誠明治下各處,地方法是大於《大明律》的。

據說這地方法乃是趙家大小姐所定。

平心而論,地方法要比《大明律》完善的多。

但這時候,侯靜雯只能強詞奪理。

他看了一眼原告狀師,心裏一樂,明顯原告狀師不太清楚《大明律》與地方法的權重孰輕孰重。

此時輪到被告法警方狀師發言:“現場爲於氏居所,家丁熟稔地形,法警外鄉人,雖未受傷,然已被棍棒逼近,再遲則必受傷害,此即爲即刻危險。目擊者多爲於氏族人,證言偏袒原告,不足爲信。”

第三方家丁方狀師:“法警至居所時,確有出示捕令,但僅晃一眼即收起,未向於應衝宣讀,家丁不知捕令真僞,方有遲疑。於應衝喝令抗捕,家丁不敢違抗,實屬脅迫,懇請法庭明察。”

前兩輪三方各有說辭。

已經讓觀衆眼花繚亂。

屬實精彩。

緊接着進行第三輪辯論。

原告狀師:“本案核心非,拒捕與否,而在‘執法是否合法”,即便於應衝拒捕,法警亦需依程序執法,無程序則無法治,此爲地方設法院、定民法之要義。各方證據已證武力使用過度,緊急避險不成立,被告方所有抗辯均無證

據支撐,懇請法庭依法裁判,維護原告合法權益。”

侯靜雯:“本縣衙門認可執法程序有瑕,願承擔相應行政責任,然民事賠償比例需依過失相抵調整,刑事部分需考量執法履職情節,懇請法庭平衡各方利益,勿苛責執法者。”

法警狀師:“三名法警履職無大錯,僅爲情急之下的處置失當,懇請法庭從輕、減輕處罰,勿讓執法者寒心。

家丁狀師:“家丁願擔責,唯求從寬,餘無他言。”

三輪辯論完畢。

審判長凝視四方:“各方尚有新的辯詞否?”

各方均答:“無。”

事情經過很簡單。

無非是在一些細枝末節上糾錯。

審判長宣告:“法庭辯論結束,進入最後陳述階段。按原告、被告衙門、被告法警、第三人之順序,每人限一刻鐘內,直述核心意見,不得新增觀點。”

於應衝他爹:“啓稟合議庭,犬子雖有拒捕之過,然罪不至死,家丁更非死罪,法警一言不發即開銃,致我於氏家破人亡、家丁三人殞命,此仇此冤,唯求法庭公斷。懇請判法警重罪、衙門認違法,足額賠償死者,傷者損

失,還犬子一個公道!”

他說法警打死人的時候,帶上了家丁。

但說到“還公道”的時候,卻只提他兒子一人。

這就很有意思。

侯靜雯:“本縣衙門願依法庭判決承擔相應責任,懇請考量《大明律》適用與執法履職情節,合理認定賠償比例與刑事量刑,維護地方執法秩序。”

涉事法警:“小人等奉令抓捕,實非有意殺人,只因當時被圍,情急之下方開銃,自知有錯,懇請法庭從輕發落,小人等願盡力賠償死者家屬,求原告方諒解。”

重傷家丁帶傷上庭:“小人等無知協助抗捕,已悔不當初,懇請法庭開恩,免予牢獄之刑,餘無他求。”

審判長點頭:“進入法庭調解階段,本階段僅適用於民事賠償部分,刑事定罪,行政違法認定均爲法定裁判事項,不適用調解,各方明悉?”

各方均答:“明晰。”

審判長翻了翻卷宗,和左右法官商量一下:“今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組織調解,調解遵循自願、合法原則,達成調解協議則法院制調解書,與判決書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。

調解不成則依法判決。

本院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,提出初步調解方案,供各方參考。

賠償義務主體——文登縣衙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,三名法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
賠償比例——因原告方存在妨害公務過錯,依過失相抵原則,減輕被告方一成賠償責任,被告方承擔九成賠償金額。

賠償支付——衙門於調解書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全部賠償款,後可向三名法警追償五成,法警分期支付衙門追償款。

家丁罪責——對存活家丁僅判罰金,免於自由刑,罰金於五日內繳納。”

然後將賠償與罰金等給各方看。

原告方狀師和於應衝他爹商議。

於應衝他爹看了賠償金額後,瞪大眼睛:“這可是真的?”

狀師無語:“衆目睽睽,那還能有假?”

這狀師得意非常。

他知道,此事之後,他要出名了。

他苟活四十餘年,終於要發跡了。

可想而知,這法庭以後將門庭若市。

而狀師在地方上的地位將極大提高。

而他,估摸着案子要接到手軟。

狀師內心狂呼:煊赫了,煊赫了......

侯靜雯找到張榕。

張榕皺眉,不爽道:“爲何認錯?爲何答應賠償?憑什麼?”

侯靜雯慎重說:“自從如意房成立後,這地方上便不再是衙門一家獨大。屬下瞧的仔細,於氏狀師雖是有恃無恐,但於氏卻惶的很。這背後定然離不開如意房。再瞧關典吏,分明戰戰兢兢,絲毫不敢偏袒衙門,說明那如意

房的劉主任盯着他呢。

張榕深吸一口氣。

他懂了。

這肯定是於清慧故意搞事情。

但他又覺得,於清慧不是那種袒護族人的人。

那個女人簡直六親不認。

難道這背後是官人的意思?

侯靜雯又說:“若向法警追償,必然寒了他們的心。九成賠償比例便九成好了,衙門亦承擔法警賠償金。如今時代變了,如此不但讓衙中各吏歸心,亦可挽回民心。此次便算是認栽,張主簿以爲如何?”

張榕冷聲說:“那你看着辦吧。”

於氏家丁那邊就慘了。

於氏不願意替他們承擔罰金。

他們自己又拿不出罰金,無履行能力。

結果問題卡在於氏。

本來陪審團和觀衆還傾向於於氏。

這種百姓與衙門對抗的官司當中,百姓自然心向百姓本身。

當審判長宣告:“縣衙願做出賠償,並替法警支付賠償。但於氏家丁支付方式無法達成一致,家丁罰金部分調解失敗,書記員將調解過程與各方意見記錄在案,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。”

於氏家丁如喪考妣。

觀衆譁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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