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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明時期的文官策論示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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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是《皇明?世文?卷之一百六十八》中

?侍御奏疏(疏)救偏弊以裕?政事?政一文,我就不貼文言文了,直接給翻譯後的白話文。

在我看來怎麼說呢……只有大方向,和一些感性的描述。

反正我的實習生交這樣一篇東西給我,是絕對要捱罵的。

其一、派遣御史專門負責督察

臣看到本朝祖先建立的養馬制度,在州縣設置判官、縣丞或主簿來管理,每個府設置通判一員來總管,又根據地方情況各設太僕寺寺丞一員來分管考覈,法令制度確實是周全完善的。然而今天的馬政卻日益敗壞,這是爲什麼呢?

主要是因爲州縣管理馬匹的官員大多貪污腐敗,他們覺得馬死了比活着更有利可圖。馬匹一旦死亡,他們就按月收取所謂的“令補”費。百姓爲了眼前的苟安,私下圖個方便,這已經成了普遍的風氣。府級的通判,本應有所作爲,但其中懦弱無用的人,怕惹非議,終日拖延;處事圓滑的人,則藉口非自己專管而推諉,專心鑽營升遷。至於太僕寺的寺丞,責任重大但權力很輕,做事多受牽制。他們每年忙於爲兩京運送備用馬匹,生怕趕不上,根本無暇顧及種馬的繁育。

因此,馬匹死亡很多。一到派遣官員來打烙印的年份,各州縣就同時競相買馬補缺,導致價格飛漲。投機倒把的人趁機發財,而百姓的家底卻被掏空。等到烙印一過,上下又都心安理得,作踐馬的任由他作踐,靠馬死的繼續靠馬死。這些都是當今馬政的弊病。

臣愚見,爲今之計,應該遵照成化初年的先例,每年在南、北直隸、河南、山東等地派遣御史,一年一換,協同太僕寺寺丞督理種馬。遇有馬匹死亡,立刻命令養馬戶按時買補。如發現州縣官員貪污、通判荒廢本職,就逐一訪查約束,該提審的提審,該查辦的查辦。這樣馬政或許能有起色,官吏各司其職,謹慎守法,互相輔助,才能真正解決問題。這是振興馬政的第一要義。

其二、酌情收納馬駒以明確賞罰

臣認爲,飼養種馬,正是爲了讓馬羣繁殖,生下馬駒以備邊防之用。考察祖宗制度,成化年間以前,每匹母馬每兩年要上繳一匹馬駒,否則管馬官員就要被問責。但後來法紀廢弛,官員懈怠,弄虛作假的弊病便興起了。比如虛報產駒,或故意讓懷孕母馬流產,或讓生下的馬駒夭折,只爲繳納幾兩罰銀了事,因爲這遠比花錢花力氣養馬三年要省事得多。

到了檢閱烙印的年份,官吏害怕被治罪,就逼迫小民臨時去買馬駒充數,買來的大多瘦弱不堪,徒有虛名。後來雖有變通,允許馬羣合夥購買大馬頂替,不再計較馬駒有無,但這導致種馬和備用馬徹底脫節,官府只管收馬,不再關心繁育。種馬成了無用的累贅,每年耗費巨大,卻毫無產出。這就是當今的弊病。

臣愚見,州縣買來上交的馬,都是民間養的。難道私人的馬能生馬駒,官府的馬就不能嗎?關鍵在於賞罰不明,民心懈怠。爲今之計,應當重申舊制,參照新例,嚴厲督促各管馬官員提調馬駒繁育。

具體而言,可以規定:三年內,一母生三駒者,一駒上交,一駒獎給養馬戶,一駒變賣分錢,讓民知養馬有利可圖;三年內一駒不生者,加倍罰款,並將負責人枷號問罪,讓民知曉懲罰。對各級管馬官員,也重申提問降級的規定,生駒數量不達標者,不許考評優秀,不許升遷。如此實行數年,馬駒自然增多,祖宗的良法美意,也差不多就能恢復了。

其三、確定羣長職責以明確法制意圖

臣認爲,祖宗設立羣長和獸醫,本意是讓他們在鄉間總管馬匹、防治疾病。但如今,羣長常年被扣在縣裏點卯應差,官吏則利用他們頻繁交接的機會侵吞漁利。獸醫也多由市井無賴充任,鑽營謀利,本職工作茫然不知。百姓剛服完里長的差役,又被拉去當羣長、獸醫,疲於奔命。這就是當今的弊病。

爲今之計,應下令所有養馬州縣,統一規定五十匹馬設一個羣長,一年一換,讓他們常駐鄉間,督促馬戶按時放牧、繁育馬駒。獸醫也應專人專職,根據馬匹多少增減人員,革除市井無賴和輪流充當的弊政。

同時規定,羣長和獸醫只需每月初一、十五到縣城點卯一次,彙報半月內的工作,如產駒多少、治病幾例等。官府則根據他們的業績進行獎懲。如果官吏仍將他們扣留在縣城當差役,允許受害人告發。這樣才能各司其職,馬政方可修明。

其四、規劃利用空餘土地以補助逃亡絕戶

臣認爲,直隸地區按地養馬,除份內土地外,還有“餘地”(定額之外多出的土地)和“白地”(免稅地)。這些土地本可減輕養馬負擔,但如今,有門路的人家設法將自己的地劃爲餘地,貧窮的下戶卻要湊錢承擔養馬和餘地的費用。狡猾的人袖手旁觀,小民卻日益窮困。

一旦官府催逼過甚,百姓不堪重負,或變賣田地,或全家逃亡,導致養馬的土地大量荒廢。村社之間又互相排擠,負擔不均,苟且無能的官員對此不聞不問。這就是當今的弊病。

臣認爲,爲今之計,應下令各養馬州縣,查清因逃亡而荒廢的土地,用現有的餘地來填補。做到此社不足,彼社補充,不許互相排擠,轉嫁負擔。逃亡戶留下的土地,仍編入餘地,待其復業後照常徵銀,或在軍需緊急時暫由裏甲賠付。如此,狡猾者無法倖免,貧困者不至獨累,養馬的土地得以保存,小民的貧困也能得到緩解。

其五、管束裏甲以防止借用官馬

臣認爲,州縣設立裏甲馬,本是爲應付公差往來。但自從有了專門的養馬戶,官府便視種馬爲無用之物,隨意差撥。貪官污吏更以此牟利,故意賣放裏甲馬,卻把種馬往死裏用,或馱雙人,或負重物,導致種馬死傷慘重,更不用提生馬駒了。更有甚者,兵備官員調種馬抓賊,府級官員下縣強徵種馬擺儀仗,下級官吏不敢得罪,只能照辦。這就是當今的弊病。

臣查得舊例,借用官馬致其死傷,相關官員要被降級。但年代久遠,難以查考,禁令已成空文。爲今日之計,應下令各府,嚴督所屬州縣,里長服役必須按規定買馬應差。府裏要對各縣購買的裏甲馬匹進行登記備查。

同時要定下法規:州縣官但凡借用一匹種馬,掌印官和管馬官都要受罰;造成重大損失的,一律降級。兵備官、府佐等擅自調用者,一體禁止。如此上下都有規矩可循,馬匹才能免受借撥之擾。

其六、建立循環登記制度以簡化季度報告

臣認爲,按祖制,管馬官吏需時常下鄉,查驗馬匹懷孕、產駒等情況,並按季上報。但如今,法規早已廢弛,官吏根本不查驗,季度報告成了書吏、羣頭等人勒索錢財的由頭。一本冊子本不值幾錢,卻藉機層層盤剝,而上報的數目全是紙上空文,與實際情況毫無關係。民財白白浪費,實在無用。這就是當今的弊病。

臣愚見,想去掉這些花費,就應當去掉這些虛名。爲便於稽查,可由官府統一製作循環文簿,分發給各府州縣。州縣的簿冊,詳細登記每匹馬的毛色、年齡、馬頭姓名等信息,按季由通判覈對,上報不實則追究官吏責任。如此,既能有效監管,又能杜絕虛報。

其七、明確賞罰以示勸懲

要修明馬政,確實非常緊要。寺丞巡查時,也只調閱府中的簿冊查點,不必另外造冊,以免虛耗民財。只有死亡的馬匹,必須由寺丞查驗後才準收納補齊。臣之所以如此建議,是因爲想要生出好馬駒,必須要有優良的種馬。而州縣官吏追補馬匹時,不是徇私舞弊,就是串通馬販,補上的常是老弱病馬,旋補旋死,讓百姓苦不堪言。因此,必須將此責交給寺丞,才能杜絕此弊。

各府的簿冊則不必登記馬匹詳情,只需記載各州縣的馬匹總數和每季度的增減情況,同樣循環使用,按季查考。年終時,各府再將總數造冊上奏。這樣,煩瑣的季度報告和各種點馬冊都可以廢除,相關的花費也由官府承擔。如此,既能斷絕勒索之路,節省民財,又能做到稽查有實效,馬政自然可以修明。

其八、填補攤派以體恤軍民交困

臣查得,備用馬的攤派數量日漸增多,百姓不堪重負。買一匹馬上解,花費巨大,若中途被挑剔退回,更是血本無歸,一次就足以讓中等人家傾家蕩產。這是州縣買馬的弊病。

解送的馬多了,寄養的人戶少,不免差派到下等民戶。他們居所簡陋,馬匹露天放置,極易病死。一匹馬死了,另一匹又送來,百姓因而逃亡,甚至累死獄中。這是京畿地區寄養戶的弊病。長此以往,死亡馬匹無人追補,頑劣之徒趁機作奸犯科,弊端百出。

臣愚見,民是國家的元氣,所繫不小。如今內外受創,軍民交困,並非長久之計。臣查得,順天府有大量免糧養馬的土地,當初按地養馬後,還剩下許多,這些地現在何處?這纔是根本問題。倘蒙恩準,着手處理這些行政偏差,對國計民生定有補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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