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將目光緩緩移向試卷的最後一部分,那三道佔據了近半篇幅的斷案題。
這纔是整場考試的真正核心,也是最能體現一個讀書人是否具備“經世致用”之才的地方。
大乾王朝選拔官吏,並非是要一羣只會引經據典、空談心性的書呆子。
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縣,斷獄問案,安撫百姓的實幹之才。
律法,便是他們手中最重要,也是最鋒利的武器。
陸明淵的視線掃過前兩道題,心中波瀾不驚。
第一案,是樁殺人案。
鄰里二人因宅基地糾紛,積怨已久,一日酒後口角,升級爲鬥毆。
甲持棍擊打乙頭部,致其當場死亡。案情清晰,人證物證俱在,爭議點在於定性爲“鬥毆殺人”還是“故意殺人”。
前者依律杖一百,流三千裏;後者則需償命,斬立決。
陸明淵提筆,蘸墨,筆走龍蛇。
他並未直接下定論,而是先引《大乾律?刑律?鬥訟篇》中的條文,詳細辨析了“謀殺”、“故殺”與“鬥殺”三者在主觀意圖、行爲手段上的根本區別。
他指出,此案起於口角,兇器爲隨手拾得的木棍,而非預藏的利刃,且有酒後衝動之情節,應屬“鬥殺”範疇。
判詞寫得清晰明瞭,法理依據充足,邏輯鏈條嚴絲合縫,無可辯駁。
第二案,是樁私鹽案。
一夥鹽梟在官鹽轉運途中,買通押運官吏,以劣質粗鹽偷樑換柱,將精細官鹽盜出,銷往他地牟取暴利。
此案涉及經濟律法,盤根錯節,牽扯人數衆多,從犯、主犯、瀆職官吏,如何量刑,如何追繳贓款,頗爲考驗功底。
這對陸明淵而言,同樣不是難事。
他精準地引用了《大乾律?戶律?鹽法篇》中的相關規定。
他將鹽梟首領、從犯、瀆職官吏的罪責一一剖析,並根據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獲利多寡,給出了從斬首到罷官、從流放到了杖責不等的判罰建議。
兩案判罷,不過用了半個時辰。
陸明淵活動了一下手腕,心神卻愈發凝聚。
終於,他的目光落在了第三個,也是最後一個案子上。
只看了一眼題幹,陸明淵的眉頭便幾不可察地微微一蹙。
案子本身並不複雜,卷宗的描述也極爲簡練,卻字字泣血,透着一股小人物的悲涼與無奈。
“江州府民趙阿大,其父三年前病重,告貸於鄉紳黃世仁,借銀十兩,以祖傳薄田三畝爲抵。”
“父亡故,黃世仁持契上門,言明利滾利,本息共計十五兩。”
“趙家無力償還,田被收。趙阿大爲佃戶,兼做短工,奉養六旬老母。”
“本年大旱,顆粒無收。趙阿大泣求黃世仁減租,黃不允,反勒令其一日內繳清租子,否則收回田地,並以其母嫁妝抵債。”
“次日,趙阿大未能籌齊銀兩。黃世仁率家丁上門,強索租稅,推搡趙母,欲搶其嫁妝箱籠。”
“趙阿大情急之下,同家丁衝突,亂中,黃世仁身死。”
案情陳述到此爲止,最後一行字,是主考官冰冷的提問。
“依律,趙阿大該當何罪?如何判處?詳述之。”
陸明淵沒有立刻動筆。
他靠在冰冷的牆壁上,閉上了眼睛,眼前彷彿浮現出一幅畫面。
一個衣衫襤褸的漢子,跪在乾裂的土地上,對着一個鄉紳苦苦哀求。
一個白髮蒼蒼的老母親,被惡奴推倒在地,死死護着身下那隻破舊的木箱。
最後,是那漢子絕望的怒吼,以及柴刀落下時,那一聲沉悶的聲響和飛濺的血色……
這就是大乾的鄉野,這就是陽光照不到的角落裏,每日都在上演的悲劇。
律法是冰冷的,條文是無情的。
《大乾律》寫得清清楚楚,“殺人者死”,這是最基本,也是最不容動搖的原則。
從案情描述來看,趙阿大持刀殺人,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。
判一個“故殺”,處以斬刑,在法理上,毫無問題。
任何一個四平八穩的考生,都會這麼判。
這最安全,最不會出錯。
但陸明淵的指尖,卻在桌案上輕輕地敲擊着,發出極有韻律的“篤篤”聲。
他的腦海中,浮現出四個問題,層層遞進,如剝筍衣。
其一,趙阿大構成何罪?是“故殺”無疑,但此“故”,與前一案中那種主動尋釁的“故”截然不同。
其殺心,起於何時?
起於母親被辱,生路被斷的絕望一刻。
此乃激憤而爲,非預謀之殺。
其二,應判何種刑罰?
“殺人者死”,乃是常理。
但《大乾律》開篇明義,便有“德主刑輔”四字。
律法的終極目的,是維護天理人心,而非單純的以殺止殺。
若不問緣由,一概論死,那律法便成了惡人手中的刀,只會讓良善者更加絕望。
其三,此案中,僅僅是趙阿大有罪嗎?
黃世仁的行爲,難道就無法可依,無罪可論?
他以“驢打滾”之高利,巧取豪奪他人田產,此爲“重利盤剝”,違背《戶律》。
他強索租稅,推倒老人,搶奪財物,此爲“強搶”,觸犯《刑律》。
他纔是這一切悲劇的始作俑者!
其四,是否有可酌情減刑之情由?
當然有!趙阿大之行,起於孝道,爲護母而殺人,雖觸犯國法,卻合乎人倫綱常。
其情可憫,其心可原。
若一味嚴懲,豈非告訴天下百姓,當孝道與惡霸衝突之時,只能束手待斃?
這會寒了天下多少孝子的心!
一個個問題在腦海中閃過,答案也隨之清晰。
陸明淵再次睜開眼時,那雙清澈的眸子裏,已經沒有了絲毫的猶豫,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洞悉世情的通透與悲憫。
他知道,這道題,考的不是律法條文的背誦,而是人心。
考的是一個未來的官員,在面對冰冷的律法與滾燙的人情時,如何取捨,如何平衡。
他提起筆,這一次,筆尖蘸滿了濃墨,下筆沉凝,力透紙背。
他沒有先寫判詞,而是先在判詞之前,寫下了一段話,作爲整個判決的法理總綱。
“夫國之律法,上承天理,下順人情。天理者,好生之德也;人情者,孝悌之本也。”
“斷獄之道,在明辨是非,更在體察隱情。”
短短數言,擲地有聲,已然將自己的立場鮮明地擺了出來。
這不僅僅是在斷一個案子,更是在闡述自己的爲政之道!
寫下這段總綱,他纔開始正式落筆,對案件進行抽絲剝繭的分析。
他首先明確了趙阿大的罪名。
“趙阿大持刀殺人,致黃世仁身死,人證物證俱在,構成故殺,於法不容。”
這是基礎,是承認國法的威嚴,不容動搖。
緊接着,筆鋒一轉,如峯迴路轉,柳暗花明。
“然,詳查此案本末,事出有因。黃世仁放重利以奪人祖產,已觸犯《戶律》。”
“旱災之年,不思體恤,反逼租奪物,是爲不仁;率衆凌弱,推搡老母,是爲不義。”
“其行徑,名爲鄉紳,實爲鄉蠹!”
“趙阿大之殺心,非生於無端,乃發於被逼無奈,爲護母,爲求生,其情可憫,其行可恕。”
他將黃世仁的惡行一一列舉,並明確指出其觸犯的律法條文。
“綜上,趙阿大故殺黃世仁,依律當斬。”
“然察其本爲孝子,事由惡霸逼凌,情堪矜憫。”
“黃世仁奪產欺民,亦幹法紀。本官以爲,此案不可一概而論。”
“擬奏請上官,援引‘留養承祀’之例,減等論處,判杖一百,流三千裏。”
“然其母年老無人奉養,嗷嗷待哺,若徑直流配,其母必亡。”
“聖人以孝治天下,律法亦當體現仁孝之精神。”
“可否準其戴枷服役於本地,待母終老後再行發配?”
“黃世仁巧取豪奪之三畝祖田,應查證原抵押契約,若確係高利盤剝,應判歸還趙家。”
“其借貸十兩白銀,按大乾律法,趙阿大償還十兩白銀,年利三釐,共計償還十一兩一文五錢!”
判決寫到這裏,尚未結束。
陸明淵深吸一口氣,又在末尾添上了對黃家家丁的判罰。
“黃家家丁,助紂爲虐,雖未直接殺人,然亦爲幫兇,當以《刑律?鬥訟篇》中‘幫兇傷人’之罪論處,各杖八十,以儆效尤!”
當最後一筆落下,陸明淵只覺得胸中一股鬱氣,隨着這酣暢淋漓的判詞,一掃而空。
他沒有去想這份判詞會引起怎樣的軒然大波,也沒有去考慮主考官看到這份“離經叛道”的答案會是何種表情。
他只知道,這是他心中的法,是他所理解的“仁政”與“王道”。
法,不外乎人情!
他輕輕吹乾墨跡,將試卷仔細檢查了一遍,確認再無疏漏。
每一個字都工整清晰,每一段論述都邏輯嚴密,整張試卷,宛如一件精雕細琢的藝術品。
“鐺??鐺??鐺??”
悠揚的鐘聲再次響起,宣告着這場爲期兩日的鏖戰,終於落下了帷幕。
號舍的門被打開,壓抑了兩天的考生們如同潮水般湧出,每個人的臉上都帶着一種劫後餘生的疲憊。
有人面色慘白,腳步虛浮;有人雙目赤紅,神情恍惚;也有人三五成羣,高聲議論着考題的難易。
“最後那道斷案題,你們是怎麼判的?”
“還能怎麼判?殺人償命,天經地義!我直接判了趙阿大斬立決!”
“我也是,這種刁民,不殺不足以平民憤!”
“可我總覺得……那黃世仁也忒不是東西了,把人往死裏逼啊。”
“唉,誰說不是呢?可國考當前,誰敢拿自己的前程去賭?還是判個斬刑最穩妥。”
議論聲中,陸明淵提着自己的考籃,平靜地走了出來。
他已經交出了自己的答卷。
接下來,便看這大乾王朝,是否能容得下他這份“法理之外”的人情了。